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公告,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第二稿要求,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自用电量比例应在5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调度机构可对其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
对于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意见稿要求在进入市场化交易前完成必要技术改造,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条件包括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等。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分别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一事一议,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交通能源融合协同等建设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电网不予并网。对于2025年4月30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