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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四期)扩产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据悉该项目由通威太阳能(眉山)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年新增8GWp晶硅电池,利用“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四期)”已建生产厂房(S4生产车间、S5生产车间)、辅助生产用房(废水站、220kV变电站、磷烷站、硅烷站、甲类特气站、乙类气站、危废库、仓库、停车楼及门卫等)及其现有部分生产设备(扩散氧化炉、PECVD等)和配套动力设备(冷机、空压机、给排水设备、纯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利旧总建筑面积29440.4平方米;新增设备制绒机、热水机、硼扩散主机台、BSG主机台、碱抛主机台、PECVD-POLY主机台、退火主机台、ALD主机台、正膜、背膜主机台、烘干炉、测试一体机、石墨舟清洗机等生产及公辅设备。

以下为文件原文:

通威太阳能(眉山)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四期)扩产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四期)扩产提升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5〕71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407-511400-04-01-647042)。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耗电50318.4万千瓦时、氢气29.19万立方米(原料);外购新水261.03万立方米、氧气120.42万立方米、氮气5699.09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总能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61938.48吨、等价值165141.52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项目单位产值能源消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分别为0.48tce/万元、1.47tce/万元。

三、能效水平。项目晶硅电池单位产品综合电耗、水耗、再生水使用率分别为6.47万kwh/MWp、326.29t/MWp、43.04%,均达到《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中N型晶硅电池<7万kwh/MWp、<360t/MWp、>40%指标值要求。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高温扩散炉、化学气相沉积设备、高温退火炉、RCA清洗设备、原子层沉积设备、丝网印刷机、烘干炉、烧结炉、光注入炉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应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要求的耗能设备。列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中的利旧设备,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逐步更换为达到节能水平要求的设备。

(二)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请眉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

八、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九、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四期)扩产提升项目基本概况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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